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104 年第 32 題單選題
有下列情事,何者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的規定,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A有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B有性侵害行為,被起訴正確答案
C行為不檢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D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B正確答案
兒少福利機構人員消極資格須為「有罪判決確定」或「經查證屬實」,單純「被起訴」基於無罪推定不構成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單純「被起訴」僅代表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尚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構成不得擔任之消極資格。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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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兒少福利機構人員消極資格須為「有罪判決確定」或「經查證屬實」,單純「被起訴」基於無罪推定不構成限制。
看到「被起訴」,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尚未定罪,通常不會直接剝奪人民的工作權。
逐選項分析
A✕
命題時(舊法)規定有性騷擾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現行法已修正為犯性騷擾防治法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本選項為當時法規之正確敘述,故不選。
B✓ 正確
單純「被起訴」僅代表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尚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構成不得擔任之消極資格。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C✕
命題時(舊法)規定行為不檢損害兒少權益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不得擔任。現行法已修正為有第49條第1項各款行為經查證屬實。本選項為當時法規之正確敘述,故不選。
D✕
命題時(舊法)規定身心狀況違常經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擔任。現行法已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少之虞經認定不能執行職務。本選項為當時法規之正確敘述,故不選。
兒少福利機構人員消極資格 (現行法 vs 舊法)
| 項目 | 現行法 (兒少法第81條) | 命題時舊法 |
|---|
| 刑事處罰 | 犯性侵害、性騷擾等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
| 行政查證 | 有第49條不當對待行為或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經查證屬實 | 行為不檢損害兒少權益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 |
| 身心狀況 | 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少之虞,經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考生容易混淆「起訴」與「判決確定」的法律效力。起訴只是檢察官提起訴訟,尚未經法院審理定罪;必須是「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行政機關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剝奪職業資格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