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 專業職(二)外勤 郵遞業務郵政法規大意114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C正確答案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事故車輛證據資料尚須檢驗或鑑定者,警察機關暫時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C
3個月為正確選項,完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第1項之明文規定。
考點:扣留期限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事故車輛證據資料尚須檢驗或鑑定者,警察機關暫時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秒解關鍵字「事故車扣留檢驗」,直接對應「3個月」。別跟事故鑑定申請期限(6個月)搞混,看到證據扣留選3個月就對!
逐選項分析
A扣留期限✕
1個月為錯誤選項,法規明定事故車輛證據扣留期間上限為3個月,而非1個月。
B扣留期限✕
2個月為錯誤選項,法規明定事故車輛證據扣留期間上限為3個月,並非2個月。
C扣留期限✓ 正確
3個月為正確選項,完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第1項之明文規定。
D扣留期限✕
5個月為錯誤選項,法規明定事故車輛證據扣留期間上限為3個月,而非5個月。
交通事故處理重要期限一覽
| 處理專案 | 法定期限 | 法源依據 |
|---|
| 事故車輛證據扣留期間 | 不得超過3個月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 |
| 事故鑑定申請期限 | 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
| 肇事逃逸檢舉期限 | 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
考生極易將本題的「證據扣留期限(3個月)」與「事故鑑定申請期限(6個月)」或行政罰法的一般扣留期限混淆。請務必精準記憶:車扣3個月,鑑定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