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05 年第 19 題單選題考點:官等降調限制考點:官等界線判斷
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專員之某甲,自願降調鄉公所擔任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里幹事之職務,請問應以第幾職等任用?
C正確答案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自願調任低官等職務者,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故薦任降調委任應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逐選項解析
A第七職等官等降調限制✕ 錯誤
第七職等屬薦任官等範圍,某甲既自願降調至委任官等之里幹事職務,即不得再以原薦任第七職等任用,否則與自願調任低官等之規定不符。
B第六職等官等界線判斷✕ 錯誤
第六職等仍屬薦任官等,非委任官等範圍;自願調任低官等應以調任官等(委任)之最高職等任用,而非原官等之最低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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