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05 年第 24 題單選題

有關機要人員之進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長官離職時,亦應隨同離職
B依機要人員進用之縣轄市副市長,應辦理銓敘審定
C部會之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正確答案
D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但書明定「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故C正確;同條第2項但書更明文「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D恰與法條相反。

逐選項解析

A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長官離職時,亦應隨同離職✕ 錯誤
錯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第2項「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其規範對象係「前項人員」,亦即依第1項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而辦理機要職務者;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並將之界定為「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若係依一般任用程序任用,即不在此規範對象之列,故本選項以亦應隨同離職作全稱斷定並不正確。
B依機要人員進用之縣轄市副市長,應辦理銓敘審定✕ 錯誤
錯誤。縣轄市副市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係「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二者擇一。採機要人員方式進用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1項「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其進用本不以具備法定任用資格為前提,自不循一般任用程序辦理銓敘審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機要人員須「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者,係其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並非進用當時。
C部會之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正確
D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易錯陷阱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
接著練習整份考卷查看 105 年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完整試題與解答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考古題?

Examly 收錄 50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Exam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