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05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司法行為非行政處分考點:行政機關停職得爭訟
下列何項停職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職正確答案
B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審查,認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所為先行停職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認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所為先行停職
D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規定,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在案件確定前,服務機關先行停職
A正確答案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現為懲戒法庭)通知或裁定停職,屬司法機關行為,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本題為舊法題,現行機關與程序已變更。
逐選項解析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職司法行為非行政處分✓ 正確
本選項符合修正前之規定。當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此為司法機關之行為,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現行法已改為「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B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審查,認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所為先行停職行政機關停職得爭訟✕ 易錯陷阱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審查而先行停職,當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此為行政機關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法已改為「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認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所為先行停職✕ 易錯陷阱
D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規定,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在案件確定前,服務機關先行停職✕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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