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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05 年第 4 題單選題考點:另以法律定之

下列何種人員之任用資格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A教育人員
B醫事人員
C公營事業人員
D警察人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警察人員不在排除之列,其任用資格仍須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得牴觸。

逐選項解析

A教育人員另以法律定之✕ 錯誤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教育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不直接適用任用法。
B醫事人員另以法律定之✕ 錯誤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醫事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不直接適用任用法。
C公營事業人員✕ 錯誤
D警察人員✓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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