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一癌症具有致因比例(attributable proportion)分別為20%、35%、45%之三個可使其發生的充分致因(sufficient cause)。第一個充分致因包含A、B、C三個促成致因(contributing cause);第二個充分致因包含A、C、D、E四個促成致因;第三個充分致因包含B、C、F、G四個促成致因。促成致因A與C之癌症可歸因分率分別為何?
A20%與45%
B35%與55%
C45%與55%
D55%與100%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A出現在第一(20%)、第二(35%)個充分致因,歸因分率=20%+35%=55%;C出現在全部三個充分致因,歸因分率=20%+35%+45%=100%。完全符合可歸因分率的加總定義,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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