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X」設計專利不具創作性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下列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於原處分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訴願
B甲向法院提起訴願,以法院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正確答案
C甲設籍並居住於臺南市,委任設籍並居住於臺北市之代理人提起訴願,則計算甲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D甲以郵寄訴願書方式提起訴願,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提起訴願之日
答案與詳解
依訴願法第61條,訴願人誤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如法院)作不服原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起訴願,以該機關收受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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