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C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D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大學同班同學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大學同班同學並非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自行迴避事由。至多可能構成第33條「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申請」迴避,而非「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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