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鑑識人員類別犯罪偵查10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24小時內應移送該管法院,對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①在途解送時間 ②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③等候辯護人時間不得逾6小時 ④等候通譯時間不得逾4小時
A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為(A);依現行刑事訴訟法,24小時不計入期間者包括在途解送時間、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不得已遲滯,但等候辯護人上限是4小時、等候通譯上限是6小時,所以③④皆錯。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①、②都屬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明定之24小時不計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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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正確答案為(A);依現行刑事訴訟法,24小時不計入期間者包括在途解送時間、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不得已遲滯,但等候辯護人上限是4小時、等候通譯上限是6小時,所以③④皆錯。
先抓刑事訴訟法關於24小時移送法院之不計入事由:①在途解送時間,正確;②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不得已遲滯,正確;③題目寫等候辯護人不得逾6小時,但現行法為不得逾4小時,錯;④題目寫等候通譯不得逾4小時,但現行法為不得逾6小時,錯。因此只有①②正確,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①、②都屬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明定之24小時不計入事由。
B✕
錯誤。①②正確,但③錯在時間上限;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現行法上限為4小時,不是6小時。
C✕
錯誤。②正確,但③、④都把時限對調了;辯護人是4小時,通譯是6小時。
D✕
錯誤。①正確,但③、④均錯;兩者的法定上限分別為4小時與6小時,不可互換。
知識整理
| 重點 |
|---|
| 刑事訴訟法 §93-1。 |
| 24小時內應移送法院,但法定障礙事由之經過時間不計入。 |
| 1. 在途解送時間:算不計入。 |
| 2.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不得已遲滯:算不計入。 |
| 3. 等候辯護人:不計入,但上限4小時。 |
| 4. 等候通譯:不計入,但上限6小時。 |
| - 辯護人:4小時 |
| - 通譯:6小時 |
| 只有①②正確。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辯護人4小時』與『通譯6小時』故意對調。考生若只記得兩者都屬不計入事由,卻忘記具體時數,就容易誤選(B)(C)(D)。另須注意:不計入期間不代表可任意拖延,法條仍要求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