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0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下列有關信託土地課徵地價稅,其稅基計算與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與委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B與委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正確答案
C與受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D與受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B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是 B:信託土地課徵地價稅時,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信託土地課徵地價稅時,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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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正確答案是 B:信託土地課徵地價稅時,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先抓土地稅法第3條之1的兩個核心:①稅基合併對象看「委託人」;②納稅義務人看「受託人」。因此題目中同時寫出「與委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合併計算」且「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者,只有(B)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錯在納稅義務人。信託土地的地價稅,雖然地價總額是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但納稅義務人不是委託人,而是受託人。
B✓ 正確
正確。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信託土地課徵地價稅時,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C✕
錯兩處。第一,合併計算地價總額的對象不是受託人,而是委託人;第二,納稅義務人也不是委託人,而是受託人。
D✕
錯在稅基合併對象。雖然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這點正確,但地價總額不是與受託人名下土地合併,而是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
最常見陷阱是把「納稅義務人」與「地價總額合併對象」當成同一人。信託制度下,法律刻意拆開:繳稅的人是受託人,但累進稅率級距判斷仍接到委託人名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