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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058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屬於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應如何課稅?

A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正確答案
B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信託契約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C將變更後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委託人變更年度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D由受託人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採就源扣繳的方式扣繳稅款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營利事業信託利益由委託人變更為他人時,視同委託人贈與受益人,受益人應將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所得額課所得稅(非贈與稅)。

為什麼答案是 A

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3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屬委託人,於信託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應由受益人就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完全命中。

考點:受益人變更課稅考點:時點錯置陷阱考點:稅目混淆考點:課徵方式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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