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05 年第 8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屬於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應如何課稅?
A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正確答案
B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信託契約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C將變更後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委託人變更年度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D由受託人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採就源扣繳的方式扣繳稅款
A正確答案
信託利益受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他人,就其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所得課稅,屬所得稅範疇非贈與稅。
為什麼答案是 A
信託利益全部屬委託人之信託,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就變更年度將該利益價值併入受益人所得課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信託利益受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他人,就其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所得課稅,屬所得稅範疇非贈與稅。
關鍵字「變更年度」+「所得稅」即選A,這是所得稅法對信託受益人變更的課稅時點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信託利益全部屬委託人之信託,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就變更年度將該利益價值併入受益人所得課稅。
B✕
課稅時點應為受益人變更之年度,而非信託契約成立年度,時間點錯置。
C✕
此情形屬所得稅課徵範疇,非贈與稅,選項將稅目誤植為贈與稅。
D✕
此類信託利益係併入受益人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並非採就源扣繳方式處理。
信託受益人變更之課稅時點對照
| 情形 | 課稅方式 | 課稅時點 |
|---|
| 信託利益全部屬委託人,變更為非委託人 | 併入受益人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 變更年度 |
| 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委託人為非受益人 | 依信託行為之各類所得歸屬計算課稅 | 所得發生年度 |
考生易將「信託契約成立年度」與「受益人變更年度」混淆,誤以為課稅時點應回溯至契約成立時,但本題規定的課稅時點是受益人實際變更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