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4年度有一筆由保險公司支付之年金保險給付新臺幣(以下同)3,500萬元,該張保單之要保人為其母,保險期間開始日為97年3月18日,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其應計入104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金額為若干元?
A0元
B170萬元
C500萬元
D3,500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年金保險給付,無免稅額度,故3,500萬元須「全數」計入104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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