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104年6月15日與A銀行訂立信託契約,在104年7月1日匯款1,000萬元為信託財產,請A銀行投資有價證券5年,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甲本人,在108年2月1日甲請A銀行將受益人變更為其獨生女乙,如何課徵贈與稅?
A以104年6月15日為贈與日,由甲申報贈與稅
B以104年7月1日為贈與日,由乙申報贈與稅
C以108年2月1日為贈與日,由甲申報贈與稅正確答案
D以108年2月1日為贈與日,由乙申報贈與稅
答案與詳解
108/2/1 將受益人由甲變更為乙,自益信託轉為他益信託,視同委託人甲對乙為贈與,以變更日為贈與日,由甲(贈與人)申報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