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解。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每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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