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04 年第 72 題單選題
根據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文,警察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執行臨檢勤務,如果所欲達成之目的與所採行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此一行政行為則屬違憲行為,因此警察臨檢將不得任意為之。根據此解釋文,請問下列哪些敘述是錯誤的?(甲)此一解釋文讓警察的社會地位愈來愈低(乙)立法機關立法與行政機關執法都應遵守比例原則(丙)《警察勤務條例》之法位階屬於命令層級(丁)大法官會議是司法訴訟制度中之終審機構(戊)對警察執行臨檢勤務規範是為避免人民權利受到不當侵害。
D正確答案
甲錯在解釋文旨在保障人權而非貶低警察;丙錯在「條例」屬法律位階;丁錯在大法官會議職權為解釋憲法而非訴訟終審。
逐選項解析
A甲乙丙✕ 錯誤
乙敘述正確,立法與行政機關皆受《憲法》相關規定比例原則拘束,故不選。
B丙丁戊✕ 錯誤
戊敘述正確,規範《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之臨檢勤務是為避免人民權利受不當侵害,符合《憲法》相關規定保障人權之意旨,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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