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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029單選題

甲出賣 A 屋予乙,尚未交付和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給乙,乙已支付價金,但在交付 A 屋之前夕,丙隨機放火而燒毀 A 屋。有關其法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丙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乙已支付價金,房屋失火所生損害之危險,應由乙負擔之
C乙對甲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對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標的物買賣後因第三人行為滅失,屬不可歸責於雙方,買受人可依代償請求權向出賣人請求讓與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因丙之侵權行為取得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為代替原給付標的之利益。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代償請求權,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填補自身損失。

考點:所有權未移轉考點:危險負擔(交付主義)考點:不可歸責於甲考點:代償請求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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