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大學生受學校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權利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學校記申誡,不得提起校內申訴
B受退學處分,方得提起行政爭訟
C受學校記大過,僅得提起校內申訴
D如侵害學生之基本權利,不問係學校何種措施,皆得提起行政爭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釋字第684號及第784號,已全面打破學生特別權力關係,只要學校措施侵害學生權利,不論處分種類(退學、記過、申誡)皆可提起行政爭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符合釋字第684號(針對大學生)及第784號(針對各級學校學生)之意旨:只要學校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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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釋字第684號及第784號,已全面打破學生特別權力關係,只要學校措施侵害學生權利,不論處分種類(退學、記過、申誡)皆可提起行政爭訟。
看到「學生救濟」,秒選「只要權利受侵害皆可爭訟」。大法官已徹底揚棄「只有退學才能告」的舊觀念,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
逐選項分析
A✕
受學校記申誡仍屬對學生權益之影響,學生當然有權依據校內法定程序提起申訴,若權利受侵害亦可進一步提起行政爭訟。
B✕ 陷阱
這是釋字第382號的「舊見解」。過去認為只有「退學」等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才能爭訟;但釋字第684號已放寬,不再以此為限。
C✕
記大過會影響學生名譽權等基本權利,依釋字第684號及第784號意旨,學生於校內申訴未果後,仍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並非「僅得」申訴。
D✓ 正確
完全符合釋字第684號(針對大學生)及第784號(針對各級學校學生)之意旨:只要學校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爭訟。
學生行政救濟權利之演進
| 釋字字號 | 適用對象 | 可爭訟範圍 | 核心意義 |
|---|
| 釋字第382號 | 各級學校學生 | 僅限「退學」或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 |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第一步 |
| 釋字第684號 | 大學生 | 任何侵害基本權利之學校措施 | 大學生救濟全面開放 |
| 釋字第784號 | 各級學校學生 | 任何侵害權利之學校措施 | 徹底終結學生特別權力關係 |
考選部極愛拿「釋字第382號」的舊見解(只有退學才能告)來當誘答選項。請務必更新腦中資料庫,現今實務已全面開放,只要權利受損皆可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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