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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甄|輔導輔導111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以下哪些描述為此條文所述之各款情形?

A性侵害行為
B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C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D以上皆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關於學校人員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法定事由。依據民國111年修正公布之條文,選項(A)、(B)、(C)皆為法條明定之情形,故應選(D)以上皆是。

為什麼答案是 D

綜合上述分析,選項(A)、(B)、(C)所述情形,皆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明定之各款情形,涵蓋了第一款與第二款的完整規範,故應選(D)以上皆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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