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104 年 · 第 12 題 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104 年 第 12 題 單選題
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針對上述基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請願係人民向司法機關提起,並須由法院判決之
B 此之訴訟僅指公法事件之爭議
C 訴願之標的為所有行政行為
D 訴願為法院外之救濟途徑 正確答案
D 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為 D;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等不服時,向行政機關體系內尋求救濟,並非向法院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訴願是行政機關體系內、法院外的行政救濟途徑;不服行政處分者,依法向有訴願管轄權之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決定後仍不服,才可能進一步進入行政訴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正確答案為 D;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等不服時,向行政機關體系內尋求救濟,並非向法院起訴。
先區分憲法第16條三種權利:請願是向職權所屬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陳情願望;訴願是對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或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向訴願管轄機關請求救濟;訴訟則是向法院請求審判救濟,不限於公法事件。因此,只有「訴願為法院外之救濟途徑」正確。經查截至2026-05-31,相關規定仍有效,官方答案 D 可維持。
逐選項分析 A ✕
錯。請願不是向司法機關提起,也不由法院判決。請願法規定,人民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且請願事項不得干預審判;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者,也不得以請願取代。
B ✕
錯。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是人民受法院公平審判、請求司法救濟的基本權,並非僅限公法事件;公法上爭議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這只是訴訟類型之一,不能反推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只限公法事件。
C ✕
錯。訴願標的並非所有行政行為。訴願法以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為主要標的,並包含依法申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等情形;行政指導、事實行為、行政契約、單純內部行為等,原則上不能概稱全部都可訴願。
D ✓ 正確
對。訴願是行政機關體系內、法院外的行政救濟途徑;不服行政處分者,依法向有訴願管轄權之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決定後仍不服,才可能進一步進入行政訴訟。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訴願」誤認為所有行政行為皆可提起,或把「行政訴訟」誤當成憲法第16條所稱訴訟權的全部。訴願是行政救濟,不是法院程序;訴訟權則不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