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資訊組公民與英文112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本條所稱各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選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已違反平等原則之憲法要求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得以全國作為原選舉區逕行罷免
C創制與複決為人民主動發起之權利,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機關就重大政策之爭議得交付公民投票,已違反代議民主原則
D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與複決權,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第17條保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本題關鍵在釋字645號:公投實體與程序須由法律詳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釋字645號明白指出,為保障人民創制、複決權,使公民投票順利正當進行,立法機關應就公投的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17條保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本題關鍵在釋字645號:公投實體與程序須由法律詳定。
看到「創制、複決+公民投票程序」先想到釋字645號;看到「不分區立委罷免」直接排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婦女保障名額不是違反平等,而是憲法明文承認的實質平等措施。考選部常把「差別待遇」包裝成「違反平等」,但合理保障弱勢政治參與,通常不當然違憲。
B✕ 陷阱
全國不分區立委是依政黨名單、政黨票產生,並非一般區域代表。現行選罷法明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當選人,不適用罷免規定。
C✕ 陷阱
創制、複決雖以人民提出為原則,但立法院對重大政策交付公民投票,並非當然違反代議民主。釋字645號即承認代議民主可搭配直接民主運作。
D✓ 正確
正確。釋字645號明白指出,為保障人民創制、複決權,使公民投票順利正當進行,立法機關應就公投的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
憲法第17條四大參政權
| 權利 | 核心意義 | 常考限制 | 本題判斷 |
|---|
| 選舉 | 選出公職人員 | 可有婦女保障名額等實質平等設計 | A錯 |
| 罷免 | 使民選公職人員提前去職 | 不分區及僑外立委不適用罷免 | B錯 |
| 創制 | 人民主動提出制度或政策方向 | 須依公投法程序行使 | C、D相關 |
| 複決 | 人民對法律、政策或憲法修正案表決 | 程序與門檻須由法律明定 | D對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直接民主」理解成只能由人民發動,進而誤認立法院交付公投違反代議民主。釋字645號的核心正好相反:代議民主可與公民投票制度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