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可裁處罰鍰及其他種類行政罰(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但「公布姓名名稱」不在授權範圍內。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屬行政罰法第2條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但不屬地方制度法第26條授權的「罰鍰或限制、禁止行為之處分」,故地方無權裁處。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可裁處罰鍰及其他種類行政罰(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但「公布姓名名稱」不在授權範圍內。
地制法第26條第2項:地方可訂罰鍰及「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勒令停工、停業屬禁止行為;公布姓名不屬限制禁止行為→選D。
逐選項分析
A✕
地方制度法第26條明定自治條例得就違反行政義務者處以罰鍰,金額有上限規定,屬地方有權裁處者。
B✕
勒令停工屬「禁止行為之處分」,在地方制度法第26條授權範圍內,地方得裁處。
C✕
停止營業同屬「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地方自治團體有權裁處。
D✓ 正確
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屬行政罰法第2條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但不屬地方制度法第26條授權的「罰鍰或限制、禁止行為之處分」,故地方無權裁處。
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自治團體可裁處的行政罰
| 種類 | 是否可裁處 | 說明 |
|---|
| 罰鍰 | ✅可 | 自治條例得規定,有金額上限 |
| 勒令停工 | ✅可 | 屬禁止行為之處分 |
| 停止營業 | ✅可 | 屬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
| 公布姓名名稱 | ❌不可 | 不屬罰鍰或限制禁止行為之處分 |
本題易誤以為凡是行政罰地方都能裁處。實際上地方制度法第26條僅授權地方以自治條例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而其他種類限於「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公布姓名名稱雖屬行政罰法列舉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卻不在地方自治條例的授權範圍,故地方無權裁處。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