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4 年第 39 題單選題考點:賠償義務機關考點:共同賠償責任
被告因刑事案件被檢察官下令扣押之物品,於交付警察機關保管中,因警察機關之過失而遺失。被告經判決無罪確定,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賠償時,應由下列何機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A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
B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與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正確答案
D為無罪判決之法院
C正確答案
扣押物交付警察機關保管,因警察過失遺失,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警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逐選項解析
A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賠償義務機關✕ 易錯陷阱
檢察官雖下令扣押,但遺失係因警察機關保管過失所致,侵權行為之公務員為警察,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應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即警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非檢察署。
B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與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共同賠償責任✕ 易錯陷阱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明定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題侵權行為人為警察,僅由警察機關單獨負賠償責任,並無與檢察署共同負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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