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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16單選題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其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課稅?

A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7 有關個人之規定課徵所得稅正確答案
B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中合併課稅
C適用稅率為 20%
D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全數列為費用減除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房地合一稅2.0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交易105年後取得之房地「視同個人交易」,由資本主或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課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6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第14條之4至之7)課徵所得稅。

考點:獨資合夥房地交易考點:營利事業所得額考點:房地合一稅率考點:土地增值稅扣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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