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1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無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正確答案
B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C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D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A正確答案
營業稅法第3條視為銷售規定:轉供自用、無償移轉、解散餘存、代銷均須視為銷售開發票。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者,仍『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非『無須』。這是防止營業人藉自用逃漏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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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營業稅法第3條視為銷售規定:轉供自用、無償移轉、解散餘存、代銷均須視為銷售開發票。
反向題找「錯誤」:A說『無須』視為銷售→直接錯,因為轉供自用仍要視為銷售。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者,仍『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非『無須』。這是防止營業人藉自用逃漏稅的規定。
B✕
敘述正確。營業人解散、廢止時餘存貨物,或以貨物抵債、分配股東出資人,均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避免庫存貨物脫離營業稅體系。
C✕
敘述正確。營業人將貨物無償移轉他人(如贈送),因已進項扣抵,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以補稅,維持稅負衡平。
D✕
敘述正確。代銷貨物者、受託代銷者均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避免代銷模式被用於避稅。
營業稅法第3條「視為銷售」五大情形
| 類型 | 情境 | 立法目的 |
|---|
| 轉供自用 | 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貨物轉自用 | 防止逃漏進項稅 |
| 無償移轉 | 贈與他人所有 | 進項已扣抵須補稅 |
| 解散餘存 | 解散廢止時餘存貨物 | 避免庫存脫離稅網 |
| 抵債分配 | 抵償債務、分配股東出資人 | 實質交易應課稅 |
| 代銷受託 | 代銷、受託代銷貨物 | 確保銷售鏈完整課稅 |
營業稅法第3條最常考「到底要不要開發票」的界線。關鍵判斷是「有無脫離營業控制」:貨物離開原本的營業活動流程就要視為銷售,不管有沒有收錢。所以轉供自己員工用、送人、公司解散剩一堆貨、幫別人代銷,全都要開發票課稅。考生最容易卡在「沒收錢為什麼要開發票」,但立法邏輯是防止業者用「內部調撥」或「無償贈送」規避稅負,只要貨物脫離原營業目的就該課。實務上看到「轉供」「無償」「解散餘存」「代銷」這些關鍵詞,直接認定為視為銷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