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0 年第 8 題單選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A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正確答案
B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C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貨物抵償債務人
D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A正確答案
視為銷售貨物採「擬制銷售」概念,但進項稅額未扣抵者不需再課稅,避免重複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A
營業稅法第3條第4項但書規定:非營利事業無償移轉貨物,若「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不視為銷售。因未享抵稅利益,無須補課,故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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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視為銷售貨物採「擬制銷售」概念,但進項稅額未扣抵者不需再課稅,避免重複課稅。
關鍵看「進項稅額有無扣抵」:沒扣抵就沒佔到便宜,自然不用視為銷售補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營業稅法第3條第4項但書規定:非營利事業無償移轉貨物,若「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不視為銷售。因未享抵稅利益,無須補課,故本題答案。
B✕ 陷阱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以自己名義代購貨物交付委託人,視為銷售。因外觀上是營業人自行買賣,稅法擬制為兩次銷售以利勾稽。
C✕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解散、廢止營業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避免營業人藉結束營業逃漏稅。
D✕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委託他人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均視為銷售。代銷雙方各自開立發票,確保稅捐徵收。
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四大類型
| 類型 | 情形 | 法源 | 是否視為銷售 |
|---|
| 自用/贈與 | 營業人以貨物供自用或無償移轉 | §3III① | 是(進項已扣抵) |
| 清算抵償 | 解散廢止時抵債、分配股東 | §3III② | 是 |
| 代銷 | 委託或受託代銷貨物 | §3III③ | 是(雙方皆是) |
| 代購 | 以自己名義代購交付委託人 | §3III④ | 是 |
| 非營利無償移轉 | 進項稅額未扣抵者 | §3IV但書 | 否(本題答案) |
考生易誤以為「無償移轉」一律視為銷售而選A。關鍵陷阱在於「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這個但書條件——既然沒享受進項抵稅,再課銷項就是重複課稅,故法律明文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