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0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君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面積3公畝,107年購入時價格2,000萬元,登記土地所有權人為甲君,地上有建築物並遷入甲君配偶之戶籍。109年之申報地價1,500萬元,公告現值1,600萬元,臺北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3,200萬元。有關109年地價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適用稅率為千分之2正確答案
B應納地價稅額為32,000元
C納稅義務人為甲君之配偶
D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
A正確答案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都市3公畝內、配偶設籍)適用千分之2稅率,並以「申報地價」計算,納稅義務人為所有權人,11月開徵。
為什麼答案是 A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都市土地3公畝內、配偶設籍),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都市3公畝內、配偶設籍)適用千分之2稅率,並以「申報地價」計算,納稅義務人為所有權人,11月開徵。
看到「配偶設籍+都市3公畝內」秒選自用住宅千分之2。地價稅看「申報地價」非公告現值,11月繳納,所有權人繳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都市土地3公畝內、配偶設籍),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
B✕ 陷阱
地價稅應以「申報地價」1,50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30,000元。選項32,000元是誤用公告現值計算的結果。
C✕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題所有權人為甲君,而非其配偶。
D✕
地價稅之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5月為綜合所得稅與房屋稅之繳納期間。
地價稅 vs 房屋稅 繳納期間與計稅基礎
| 稅目 | 計稅基礎 | 繳納期間 |
|---|
| 地價稅 | 申報地價 | 11月1日 - 11月30日 |
| 房屋稅 | 房屋現值 | 5月1日 - 5月31日 |
命題者故意將「申報地價」與「公告現值」混淆。地價稅的計稅基礎是「申報地價」,而公告現值主要用於計算土地增值稅。若誤用公告現值1,600萬計算,會錯選B選項的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