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甲君於 110 年 2 月 17 日贈與兒子土地及房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新臺幣 2,220 萬元,110 年贈與稅免稅額 220 萬元,約定由兒子負擔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合計 300 萬元,請問贈與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A應納稅額低於贈與之負擔及免稅額,故免稅
B170萬元正確答案
C200萬元
D220萬元
B正確答案
贈與稅應納稅額=(贈與總額-免稅額-受贈人負擔之稅捐)× 稅率。本題為 (2220萬 - 220萬 - 300萬) × 10% = 170萬。
為什麼答案是 B
贈與淨額=2220萬(總額)-220萬(免稅額)-300萬(附有負擔扣除額)=1700萬。因淨額在2500萬以下,適用10%稅率,應納稅額=1700萬 × 10%=1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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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贈與稅應納稅額=(贈與總額-免稅額-受贈人負擔之稅捐)× 稅率。本題為 (2220萬 - 220萬 - 300萬) × 10% = 170萬。
直接代公式:(2220 - 220 - 300) × 10% = 170萬。看到受贈人負擔稅捐,記得要當作扣除額減掉!
逐選項分析
A✕
贈與淨額為1700萬元,大於0,必須繳納贈與稅,並非免稅。
B✓ 正確
贈與淨額=2220萬(總額)-220萬(免稅額)-300萬(附有負擔扣除額)=1700萬。因淨額在2500萬以下,適用10%稅率,應納稅額=1700萬 × 10%=170萬元。
C✕ 陷阱
這是忘記扣除「附有負擔(受贈人繳納之土增稅與契稅300萬)」的錯誤結果:(2220 - 220) × 10% = 200萬。
D✕
純粹是將免稅額220萬元的數字拿來作為干擾選項,毫無計算邏輯。
本題贈與稅計算拆解
| 計算項目 | 金額 | 法源依據與說明 |
|---|
| 贈與總額 | 2,220萬元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 免稅額 | 減 220萬元 | 110年度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註:111年起調為244萬) |
| 扣除額 | 減 300萬元 | 附有負擔之贈與(受贈人繳納之土增稅與契稅得扣除) |
| 贈與淨額 | 1,700萬元 | 2220 - 220 - 300 = 1700 |
| 應納稅額 | 170萬元 | 淨額2500萬以下適用10%稅率:1700 × 10% = 170 |
考生極易忘記「受贈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以作為「附有負擔」從贈與總額中扣除。若漏扣這300萬,就會算出200萬元的錯誤答案而誤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