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撤銷權又受1年、10年除斥期間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D
撤銷權除斥期間經過後,甲已不能撤銷買賣意思表示,乙取得A屋仍有法律上原因,因此不構成不當得利,毋庸返還所受利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撤銷權又受1年、10年除斥期間限制。
看到「第三人詐欺+乙善意無過失+經過10年」:雙重封鎖,甲不能撤銷,乙不用返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本題詐欺者是丙,不是交易相對人乙。第三人詐欺時,須乙明知或可得而知,甲才得撤銷。題幹已說乙非因過失不知,所以甲不得對乙撤銷。
B✕ 陷阱
1年期間不是從「意思表示時」起算,而是從「發見詐欺」時起算。考選部常把起算點偷換成意思表示時,這就是典型時間陷阱。
C✕ 陷阱
發見詐欺後不是10年內撤銷,而是1年內撤銷;另有一個絕對上限,是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C把兩個期間混在一起。
D✓ 正確
撤銷權除斥期間經過後,甲已不能撤銷買賣意思表示,乙取得A屋仍有法律上原因,因此不構成不當得利,毋庸返還所受利益。
詐欺撤銷的兩層限制
| 考點 | 規則 | 本題套用 | 結論 |
|---|
| 第三人詐欺 | 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 | 乙善意且無過失不知 | 甲不得撤銷 |
| 相對期間 | 發見詐欺後1年內撤銷 | 甲10年後才發現 | 仍須看10年上限 |
| 絕對期間 | 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 已經過10年 | 撤銷權消滅 |
|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才返還 | 買賣效力未被撤銷 | 乙不用返還 |
本題最會考的是把1年、10年的起算點互換。1年是從發見詐欺起算,10年是從意思表示起算;超過10年後才發現,也救不回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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