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正確答案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C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不是辭職、解散或報行政院,而是30日內送議會覆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直轄市政府如認為直轄市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應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不是辭職、解散或報行政院,而是30日內送議會覆議。
看到「窒礙難行」+「直轄市議會議決案」,秒抓三要件:送達後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地方制度法對議決案窒礙難行的處理,是行政機關向原議會聲請覆議,不是市長辭職,更不是同時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這把中央與地方政治責任機制混在一起。
B✕ 陷阱
題目問的是直轄市政府面對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如何處理,重點在「覆議」。不信任案屬不同政治責任設計,且不能用來回答本題的議決案處理程序。
C✓ 正確
正確。直轄市政府如認為直轄市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應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 陷阱
窒礙難行的議決案,處理對象是「原作成議決的直轄市議會」,不是送行政院核定。考選部很愛把地方自治內部覆議,偷換成中央監督核定。
直轄市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
| 要件 | 正確內容 | 常見錯誤 | 考場記法 |
|---|
| 處理機關 | 直轄市政府 | 市長辭職或行政院介入 | 政府提覆議 |
| 相對機關 | 直轄市議會 | 行政院核定 | 回原議會 |
| 期限 | 送達後30日內 | 通過日起或無期限 | 送達起算 |
| 方式 | 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 | 全部否決或逕不執行 | 部分+理由 |
直轄市長跟議會衝突時,考選部最愛混淆「地方內部覆議」跟「中央介入核定」。真正的程序是:議決案窒礙難行→市長30日內送回議會覆議,這是地方自治內部協商機制。錯誤選項常誘導成「報行政院核定」(把地方自治當成中央監督)、或「辭職解散」(把行政立法關係錯置成內閣制)。判斷核心:地方自治事項優先內部解決,覆議是市長對議會的制衡工具,不是向上級報告,更不是政治責任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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