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3 題單選題
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可罰罰鍰、停工、停業等,但不得把「公布姓名或名稱」列為裁罰種類。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布違反義務者姓名或名稱,在行政罰法分類上屬於影響名譽的處分;但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可規定的其他行政罰清單並未包括公布姓名或名稱,所以本題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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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可罰罰鍰、停工、停業等,但不得把「公布姓名或名稱」列為裁罰種類。
看到地方制度法行政罰,背口訣:罰鍰+停工、停業、吊扣、限期限制;公布姓名不在清單內。
逐選項分析
A✕
罰鍰是地方自治團體最典型、最常考的行政罰種類。地方制度法明文允許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規定處以罰鍰,因此不是本題要選的「無權裁處」。
B✕
勒令停工屬於地方制度法列舉允許的「其他行政罰」之一。考選部常把它和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放在一起考,都是地方自治條例可以規定的裁罰手段。
C✕
停止營業也在地方制度法允許的其他行政罰清單中。它屬於一定期間內限制或禁止人民從事特定行為的不利處分,因此地方自治團體有權規定。
D✓ 正確
公布違反義務者姓名或名稱,在行政罰法分類上屬於影響名譽的處分;但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可規定的其他行政罰清單並未包括公布姓名或名稱,所以本題選 D。
地方制度法可規定之行政罰
| 類型 | 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可規定 | 例子 | 考試判斷 |
|---|
| 罰鍰 | 可以 | 違反自治條例處罰鍰 | 明文允許 |
| 限制行為類處分 | 可以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 限於法定清單 |
| 其他一定期限限制或禁止行為 | 可以 | 一定期間內禁止特定作業 | 須屬行為限制 |
| 影響名譽處分 | 不可以 | 公布姓名或名稱 | 地方制度法未列入 |
公布姓名或名稱在行政罰法中確實可能是一種行政罰,但本題問的是「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的授權範圍。不要看到它是行政罰,就誤以為地方也能自行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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