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C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拘束正確答案
D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應受拘束
C正確答案
規約所生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受拘束,不限「特定內容」,C選項限縮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規定,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不論是否知悉均應受拘束,並非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特定內容為限,此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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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規約所生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受拘束,不限「特定內容」,C選項限縮錯誤。
抓關鍵字:C選項多加「對於特定之內容」限縮條件,與民法規定「一般繼受人皆受拘束」不符,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不得分離移轉,此為公寓大廈條例第4條明文規定,敘述正確。
B✕
規約顯失公平時,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此為民法相關規定,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民法規定,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不論是否知悉均應受拘束,並非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特定內容為限,此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
D✕
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特定繼受人須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特定內容始受拘束,此為民法相關規定之正確敘述。
規約 vs 其他約定對繼受人之拘束力比較
| 類型 | 對繼受人拘束要件 |
|---|
| 規約所生權利義務 | 繼受人當然受拘束,不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 |
| 規約以外之約定 | 特定繼受人須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特定內容,始受拘束 |
本題陷阱在於把「規約以外約定」對特定繼受人的拘束要件(須明知或可得而知),錯置套用到「規約本身」上,混淆兩種不同法律效力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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