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8 題單選題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下列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家屬或受僱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
B與被保險人未經結婚之同居人之物,不得為保險標的正確答案
C保險標的,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D此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B正確答案
集合保險涵蓋家屬及受僱人之物,視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無限於結婚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B
題目要選錯誤者。保險法第71條並未限制須為結婚配偶,只要是「家屬」即可涵蓋,同居人之物仍可為保險標的,故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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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集合保險涵蓋家屬及受僱人之物,視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無限於結婚關係。
保險法71條:集合保險包含『家屬或受僱人之物』,沒有限制婚姻關係,B是錯的。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71條第1項明文:集合保險得包含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之物,敘述正確。
B✓ 正確
題目要選錯誤者。保險法第71條並未限制須為結婚配偶,只要是「家屬」即可涵蓋,同居人之物仍可為保險標的,故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C✕
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標的為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集合保險亦同,敘述正確。
D✕
保險法第71條第2項明定:集合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家屬或受僱人得享保險利益,敘述正確。
保險法第71條:集合保險重點
| 項目 | 內容 | 法條位置 | 考點 |
|---|
| 標的範圍 | 家屬或受僱人之物亦可 | 71條1項 | 不限被保險人本人 |
| 記載義務 | 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55條 | 基本要件 |
| 契約性質 | 視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 | 71條2項 | 家屬、受僱人受益 |
| 家屬認定 | 依民法,不以結婚為限 | 民法1123條 | 同居共財即可 |
B 選項把「家屬」偷換成「須經結婚」的同居人。民法上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並不以婚姻關係為必要,未婚同居人仍可能為家屬,其物仍得為集合保險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