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除下列何者外,不在此限?
A因以保險金資金投資而有必要時正確答案
B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C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D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A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43條規定保險業原則不得向外借款,例外僅限於鉅額理賠週轉、合併同業契約及發行資本性質債券,絕不允許借錢投資。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業資金多來自保戶,為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法律嚴格禁止保險業「借錢來進行資金投資」,以避免擴大財務槓桿風險。因此,投資需求不屬於得向外借款之例外情形,本選項為題目要求選出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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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43條規定保險業原則不得向外借款,例外僅限於鉅額理賠週轉、合併同業契約及發行資本性質債券,絕不允許借錢投資。
保險資金本質是保戶的錢,拿去投資已經有風險,基於安全性原則,絕對不可能允許保險業「借錢來投資」,看到投資直接秒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業資金多來自保戶,為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法律嚴格禁止保險業「借錢來進行資金投資」,以避免擴大財務槓桿風險。因此,投資需求不屬於得向外借款之例外情形,本選項為題目要求選出的錯誤敘述。
B✕
依保險法第1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保險業因為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時,為了維持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與保戶權益,屬於法律明文允許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的例外情形之一。
C✕
依保險法第1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業若面臨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時,為解決短期流動性危機,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
D✕
依保險法第1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保險業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藉此充實自有資本並提升清償能力,屬於法律允許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的例外情形。
保險業向外借款之限制與例外
| 原則 | 例外情形 (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立法目的 |
|---|
| 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 | 1. 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解決短期流動性危機,保障保戶權益 |
| 2.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協助問題保險業退場 |
| 3.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 充實自有資本,提升清償能力 |
題幹的「除下列何者外,不在此限」屬於雙重否定句型,實際上就是要考生選出「不能向外借款」的情形。許多考生在考場高壓下容易被文字繞暈而選錯。只要牢記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最高原則是「安全性」,絕不允許「借錢投資」即可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