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關於受益權喪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未致死者,則不在此限
B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交付給受益人,但如有損害,可向要保人求償
C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要保人之遺產
D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又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時,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21條:要保人故意害死被保險人,保費付足2年以上,保單價值準備金給應得之人,無則解交國庫。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若保費付足2年以上,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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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21條:要保人故意害死被保險人,保費付足2年以上,保單價值準備金給應得之人,無則解交國庫。
記關鍵字:要保人故意害死 + 保費付足2年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應得之人 / 國庫。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如未致死者則不在此限」。保險法第121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均喪失其受益權,不以致死為限。
B✕
錯。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而非「交付受益人後再向要保人求償」。保險人直接免責。
C✕ 陷阱
錯在「作為要保人之遺產」。依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致無人受領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要保人。
D✓ 正確
正確。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若保費付足2年以上,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解交國庫。
保險法第121條喪失受益權三大情形
| 行為人 | 行為態樣 | 法律效果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
| 受益人 | 故意致死或未致死 | 喪失受益權 | — |
| 受益人害死致無人受領 | — |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 |
| 要保人 | 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保險人免責 | 保費付足2年→給應得之人,無則解交國庫 |
最容易混淆的是 C 選項的「要保人遺產」與正解的「被保險人遺產」;以及 A 選項加上「未致死不在此限」的限縮條件。保險法第121條對受益人故意行為採「既遂未遂均喪失」立場,不以致死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