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民國109年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下列對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敘述,何項錯誤?
A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B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C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D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而非「公告地價」。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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