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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11410單選題

憲法及現行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者,為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B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臺灣省自 87 年 12 月 21 日起已不具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不具備自主組織權,故亦失去公法人資格
C遇有中央或地方權限爭議時,無論憲法是否已有明文規定,應一律先依憲法第 111 條之規定,探究其事務之性質決定之正確答案
D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於憲法及法律授權之範圍內,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憲法第111條是補充條款,已有明文規定者優先適用,不是「一律先」依111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憲法第111條是「憲法未列舉事項」的剩餘權分配條款,屬補充性質;若憲法第107-110條已明文分配,應優先依明文,不是「一律先」依111條解決。

考點:公法人要件考點:臺灣省虛級化考點:權限爭議解決考點:地方立法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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