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關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
B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
C限制人民之思想自由
D加害人為法人時,強制其公開道歉侵害其思想自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法庭判決:強制公開道歉侵害人性尊嚴與思想自由,但此限於「自然人」,法人無思想自由可言,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思想自由屬自然人精神活動之自由,法人並無思想可言,故法人被強制道歉不生思想自由侵害問題,此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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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法庭判決:強制公開道歉侵害人性尊嚴與思想自由,但此限於「自然人」,法人無思想自由可言,D錯誤。
抓住「法人」二字!思想自由是自然人才有的精神活動自由,法人沒有思想,自然談不上被侵害思想自由。
逐選項分析
A✕
命令加害人道歉涉及表意內容之強制,確實限制言論自由,此為判決正確論述。
B✕
憲法法庭認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應包括強制道歉,此敘述正確。
C✕
強制道歉涉及內心確信之表達,判決認為此限制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敘述正確。
D✓ 正確
思想自由屬自然人精神活動之自由,法人並無思想可言,故法人被強制道歉不生思想自由侵害問題,此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強制道歉合憲性爭議
| 主體 | 是否受保障 | 理由 |
|---|
| 自然人 | 受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保障 | 有內心確信與人性尊嚴 |
| 法人 | 僅受言論自由保障,無思想自由問題 | 法人無思想、無良心可言 |
考生容易誤以為判決對「強制道歉違憲」的所有理由都適用於法人,但憲法法庭明確區分自然人與法人:思想自由是專屬自然人的精神活動自由,法人欠缺此種內在心理狀態,故不會有思想自由被侵害的問題,選項D把自然人的論述套用到法人身上,屬於概念錯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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