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對象?
A已離婚之配偶
B曾為直系姻親者
C現同居伴侶的未同居成年子女正確答案
D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成年伴侶
C正確答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對象包含配偶、同居人、一定親屬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但不包含同居伴侶的「未同居成年子女」。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家暴法第3條序文,家庭成員僅擴及各款人員之「未成年子女」。同居伴侶的子女若已「成年」且「未同居」(無家長家屬關係),不屬於本法規範對象。本題選錯誤者,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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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對象包含配偶、同居人、一定親屬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但不包含同居伴侶的「未同居成年子女」。
家暴法第3條明定家庭成員包含各款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未同居的「成年」子女不屬之,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已離婚之配偶屬於「前配偶」,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明定之家庭成員,受本法規範。
B✕
「曾為直系姻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明定之家庭成員,即使親屬關係消滅仍受本法規範。
C✓ 正確
依家暴法第3條序文,家庭成員僅擴及各款人員之「未成年子女」。同居伴侶的子女若已「成年」且「未同居」(無家長家屬關係),不屬於本法規範對象。本題選錯誤者,故為正解。
D✕
俗稱「恐怖情人條款」,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亦準用本法相關保護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對象總覽
| 類別 | 具體對象 | 備註 |
|---|
| 配偶關係 | 配偶或前配偶 | 包含已離婚者 |
| 同居/家屬關係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包含其「未成年子女」 |
| 血親/姻親關係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姻親 | 包含親屬關係已消滅者 |
| 親密關係伴侶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 俗稱恐怖情人條款(第63-1條) |
考生易忽略家暴法第3條序文特別將伴侶的子女限縮為「未成年子女」。若為成年子女,必須有實際同居(構成家長家屬關係)或具備血親/姻親關係才受規範。現同居伴侶的「未同居成年子女」兩者皆不符合,為命題常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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