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土木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行為範圍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並未限定僅違背職務才構成。
逐選項解析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行為主體✕ 錯誤
刑法第123條明文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故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敘述正確。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職務行為範圍✓ 正確
條文所稱「職務上之行為」泛指與職務相關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並未限定僅違背職務才構成。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錯誤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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