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土木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正確答案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A正確答案
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為近年憲法法庭判決所確立之重要基本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111年憲判字第4號及第17號判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包括個人身分認同權及集體身分認同權),均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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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為近年憲法法庭判決所確立之重要基本權。
A為近年憲法判決明文承認;B錯在姓名權可合理限制;C錯在釋字664宣告違憲;D錯在將子女的人格權作為生父起訴的依據,主體混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111年憲判字第4號及第17號判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包括個人身分認同權及集體身分認同權),均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敘述完全正確。
B✕
依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雖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基於公共利益等正當理由,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如姓名條例規定改名之要件),並非絕對不受限制。
C✕
依釋字第664號解釋,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逕施以感化教育,嚴重剝奪其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宣告違憲。
D✕ 陷阱
依釋字第587號及111年憲判字第8號,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為「子女」之人格權;而親生父得提起否認之訴,是基於「生父」自身之人格權與訴訟權。選項將子女的權利作為生父起訴的依據,因果與主體錯置。
憲法第22條人格權相關重要實務見解
| 權利類型 | 相關實務見解 | 核心意旨 |
|---|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111年憲判字第4號、第17號 | 包含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均受憲法第22條保障。 |
| 姓名權 | 釋字第399號 | 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得依法(如姓名條例)為合理限制。 |
|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權 | 釋字第587號 | 攸關子女之人格權,賦予「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權利。 |
| 生父確定真實血統權 | 111年憲判字第8號 | 攸關生父之人格權,賦予「生父」提起否認之訴之權利。 |
選項D是經典的「張冠李戴」陷阱。前半段敘述正確(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為子女之人格權),但後半段卻推導出「親生父」得提起否認之訴。實際上,親生父起訴是基於生父自己的人格權,而非子女的人格權,考生閱讀時務必留意權利主體與因果關係是否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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