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土木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B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並應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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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並應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辦理,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且依法須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故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自拋棄之時起生效。
B✓ 正確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C✕ 陷阱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係按人數平均分配,若卑親屬中有人拋棄,繼承總人數減少,配偶的應繼分比例將會增加(受影響)。
D✕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能向其他繼承人或戶政機關為之。
拋棄繼承重要規範總整理
| 項目 | 法律規定 |
|---|
| 辦理方式與期限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 通知義務 | 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 |
| 效力發生時點 |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 應繼分歸屬(第一順序) | 部分拋棄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配偶應繼分會隨人數減少而增加) |
考生常將拋棄繼承的「生效時點」與「辦理期限」混淆。辦理期限是自「知悉」起3個月內;但一旦辦理成功,其效力是「溯及」至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而非拋棄當下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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