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概要109 年第 19 題單選題
如桃園市議會對於課徵桃園市營建土方特別稅事項決議不通過,桃園市政府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桃園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A敘明理由函復桃園市議會
B報請內政部為協商
C敘明理由送請桃園市議會覆議正確答案
D報請內政部函告該決議無效
C正確答案
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決議認窒礙難行,應於收到後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覆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直轄市政府對市議會決議認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後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為正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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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決議認窒礙難行,應於收到後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覆議。
看到「窒礙難行」→ 反射回答「覆議」!這是地制法送分題關鍵字。
逐選項分析
A✕
僅函復議會無法解決爭議,地制法明定窒礙難行時應啟動「覆議」程序,而非單純回函了事。
B✕ 陷阱
報請內政部協商是「自治事項與中央權限爭議」的處理方式,非議會與府之間的決議爭執,層級混淆。
C✓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直轄市政府對市議會決議認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後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為正確程序。
D✕ 陷阱
函告無效是針對議會決議「違反法令」的監督手段(地制法第43條),與「窒礙難行」的政策爭議不同,屬概念顛倒。
議會決議處理方式對照
| 情形 | 處理方式 | 法條 | 期限 |
|---|
| 窒礙難行 | 送請覆議 | 地制法§39 | 30日內 |
| 違反法令 | 函告無效 | 地制法§43 | 無特定 |
| 權限爭議 | 報請協商/解釋 | 地制法§77 | 無特定 |
| 覆議維持原議 | 接受或辭職 | 地制法§39 | 即時 |
本題陷阱在 B、D 兩選項混入「內政部」角色。地制法中內政部介入僅限於違法監督或權限協商,不處理「窒礙難行」的政策歧見,政策爭議一律由地方行政機關自行送請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