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概要109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直轄市與其他縣(市)訂定行政契約進行區域合作,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契約之應記載事項?
A合作事項、合作方法與合作期間
B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C如何分攤合作活動衍生之費用
D合作營運收入應回饋各地方自治團體之比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事項,法定明文不包含「營運收入回饋比例」。
為什麼答案是 D
法條僅規定費用分攤,未規定「營運收入回饋比例」為應記載事項,故本選項不屬於,為本題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事項,法定明文不包含「營運收入回饋比例」。
秒解:法條明定「事項方法期間、費用分攤、違約處理」,沒提「收入回饋比例」,看到D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依地方制度法第24-1條規定,合作事項、合作方法與合作期間為法定應記載事項。
B✕
依地方制度法第24-1條規定,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為法定應記載事項。
C✕
依地方制度法第24-1條規定,合作費用之分攤方式為法定應記載事項。
D✓ 正確
法條僅規定費用分攤,未規定「營運收入回饋比例」為應記載事項,故本選項不屬於,為本題正解。
跨區域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 (地制法§24-1)
| 款次 | 應記載事項內容 | 對應選項 |
|---|
| 第1款 | 合作事項、合作方法與合作期間 | 選項A |
| 第2款 | 合作費用之分攤方式 | 選項C |
| 第3款 | 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 選項B |
| 第4款 | 其他與合作事項相關之權利義務 | 無 |
命題者將法條中的「合作費用之分攤方式」,替換成看似合理的「合作營運收入應回饋比例」。考生若未熟記法條明文,極易因直覺認為「有支出就要有收入分配」而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