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跨直轄市區域合作的行政契約是「報備查」不是「報核定」,契約內容與爭議協調才是本題關鍵。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為本題錯誤敘述,所以應選。地方制度法規定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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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跨直轄市區域合作的行政契約是「報備查」不是「報核定」,契約內容與爭議協調才是本題關鍵。
看到地方制度法跨區域合作,先抓兩字:備查。選項若把備查偷換成核定,通常就是錯誤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正確。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必要事項,其中包含違約時如何處理,避免合作破局後無處理機制。
B✕
此敘述正確。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合作期間,讓各自治團體知道合作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這是行政契約穩定運作的基本要素。
C✕
此敘述正確。地方自治團體履行區域合作義務時,若發生爭議,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也可以循司法程序處理。
D✓ 正確
此為本題錯誤敘述,所以應選。地方制度法規定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生效。
地方制度法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重點
| 考點 | 正確規則 | 常見錯法 | 考試提醒 |
|---|
| 成立效力 |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 誤寫為核定始生效 | 看到核定要高度警覺 |
| 契約內容 | 應載明合作期間、違約處理等事項 | 誤以為只是任意記載 | 期間與違約常直接入題 |
| 爭議處理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誤以為只能由上級機關決定 | 協調不是裁決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備查」偷換成「核定」。考選部很愛考這種行政法名詞差異:備查偏向報請知悉,核定則帶有上級機關同意或准駁色彩,法律效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