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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主體只限「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訴願委員不在內。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行政救濟審議,並非法院法官,也不是條文所稱仲裁人;即使有公務身分,仍不等於有審判職務。

考點:審判職務考點:行政審判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審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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