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正確答案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C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認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重點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議會覆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政府對特定直轄市議會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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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認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重點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議會覆議」。
看到「窒礙難行」不要找行政院、辭職、不信任;地方制度法考選部最愛考「三十日內覆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制度設計是送請議會覆議,不是市長辭職,也不是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議會。這是把中央政治責任或解散制度硬套到地方自治。
B✕ 陷阱
錯。題目問的是議決案窒礙難行的處理程序,正解方向應是「覆議」。不信任案屬於政治責任制度概念,並非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時的法定處理方式。
C✓ 正確
對。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政府對特定直轄市議會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 陷阱
錯。窒礙難行的處理,不是送行政院核定,而是由地方行政機關敘明理由送地方議會覆議。考題常用「行政院核定」混淆地方自治內部的議會覆議程序。
地方制度法:議決案窒礙難行的秒記表
| 主體 | 情形 | 期間 | 處理方式 |
|---|
| 直轄市政府 | 認直轄市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 | 送達後三十日內 | 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
| 直轄市議會 | 收到覆議案 | 送達後十五日內 | 作成決議 |
| 休會期間 | 收到覆議案 | 七日內召集臨時會 | 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
| 覆議結果 | 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 | 無特定例外時 | 直轄市政府應即接受 |
本題陷阱是把地方自治內部的「覆議」程序,混成中央層級的行政院核定、解散議會,或政治責任上的不信任案。考選部最愛測你是否抓到關鍵三件事: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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