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7 年第 37 題單選題
有關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前行使代位權
B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應以被保險人之名義行使
C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均有代位權
D代位權對於第三人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權規定於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須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以「自己名義」行使,且請求數額「不得逾越賠償金額」,並僅適用於財產保險。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但書規定,保險人代位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這是為了避免保險人因行使代位權而獲得超過其理賠金額的不當得利,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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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代位權規定於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須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以「自己名義」行使,且請求數額「不得逾越賠償金額」,並僅適用於財產保險。
代位權三大鐵律:1. 賠償「後」才能代位;2. 以「保險人自己」名義行使;3. 僅限「財產保險」(人身無價,無代位權)。看到「給付前」、「被保險人名義」、「人身保險」直接刪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必須在「給付賠償金額後」,才能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題目敘述為「給付賠償金額前」,時點錯誤,保險人尚未理賠前並未取得代位權。
B✕ 陷阱
保險代位權在法理上屬於「法定債權移轉」,當保險人給付理賠金後,該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即依法移轉給保險人。因此,保險人是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權利,而非以被保險人名義。
C✕
保險代位權是基於「損害填補原則」而生,旨在避免被保險人雙重獲利。因「人身無價」,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故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人身保險(人壽、健康、傷害)原則上無代位權。
D✓ 正確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但書規定,保險人代位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這是為了避免保險人因行使代位權而獲得超過其理賠金額的不當得利,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保險代位權 (保險法第53條) 核心要件
| 審查項目 | 正確規定 | 常見錯誤陷阱 |
|---|
| 行使時點 | 給付賠償金額「後」 | 給付賠償金額「前」 |
| 行使名義 | 以「保險人自己」名義 | 以「被保險人」名義 |
| 請求上限 | 不得逾越已給付之賠償金額 | 可請求全部損害額 |
| 適用範圍 | 僅適用於「財產保險」 | 人身保險亦適用 |
考選部最愛在代位權考題中玩文字遊戲:將「給付後」改成「給付前」,將「自己名義」改成「被保險人名義」,並混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適用範圍。務必牢記「人身無價」,故人身保險無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