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7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第55條規定,下列事項,何者不是應記載事項?
A保險標的物
B保險事故之種類
C保險利益正確答案
D保險金額
C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55條明定保險契約的8項應記載事項,其中並不包含「保險利益」。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利益雖為保險契約生效的實質要件,但並非保險法第55條明定的「應記載事項」,故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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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55條明定保險契約的8項應記載事項,其中並不包含「保險利益」。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包含:人、標的、事故、期間、金額、保費、無效原因、日期。保險利益雖重要,但非應記載事項。
逐選項分析
A✕
依保險法第55條第2款規定,「保險之標的物」為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B✕
依保險法第55條第3款規定,「保險事故之種類」為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C✓ 正確
保險利益雖為保險契約生效的實質要件,但並非保險法第55條明定的「應記載事項」,故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D✕
依保險法第55條第5款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保險法第55條)
| 款次 | 應記載事項內容 |
|---|
| 第一款 | 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 第二款 | 保險之標的物 |
| 第三款 | 保險事故之種類 |
| 第四款 |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 第五款 | 保險金額 |
| 第六款 | 保險費 |
| 第七款 |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 第八款 | 訂約之年月日 |
考生容易將「保險契約生效要件」與「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混淆。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生效的實質要件(無保險利益則契約無效),但法條並未要求必須將其記載於保險契約的書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