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7 年第 26 題單選題
要保人破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破產管理人得於破產宣告3個月內終止契約
B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3個月內終止契約
C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正確答案
D契約終止後之已交付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C正確答案
要保人破產時,契約非當然終止,而是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3個月內終止。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契約並非於破產宣告之日當然終止,而是雙方當事人『得』於3個月內行使終止權;若未行使,契約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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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要保人破產時,契約非當然終止,而是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3個月內終止。
看到「當然終止」「於破產之日終止」要警覺——保險法第28條是『得終止』而非自動終止。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保險法第28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得於破產宣告3個月內終止契約,以保障破產財團利益。
B✕
正確敘述。保險法第28條同時賦予保險人於破產宣告3個月內終止契約之權利,避免繼續承擔已喪失繳費能力之要保人風險。
C✓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契約並非於破產宣告之日當然終止,而是雙方當事人『得』於3個月內行使終止權;若未行使,契約仍繼續有效。
D✕
正確敘述。保險法第28條後段明定,契約終止後,已交付之保險費應返還之(按未經過期間比例),保障破產財團權益。
要保人破產之法律效果(保險法第28條)
| 項目 | 內容 | 期限 | 效果 |
|---|
| 契約效力 | 不當然終止 | — | 仍有效存續 |
| 破產管理人 | 得終止契約 | 破產宣告3個月內 | 保障破產財團 |
| 保險人 | 得終止契約 | 破產宣告3個月內 | 免除未來風險 |
| 保費返還 | 已交付保費返還 | 終止後 | 按比例返還 |
C選項把『得終止』偷換成『於破產之日終止』,將賦予當事人選擇權的規定,誤導為自動發生的法律效果。保險法第28條明文是『得』於3個月內終止,屬形成權而非當然終止事由。